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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6號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賴輝豐
被告
楊壹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捌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以每月為一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叁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若以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捌仟捌佰伍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4 年10月23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下稱系爭借款),約定借款期間為7 年,並應按月攤還本息,利息利率則自貸放日起,按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5.29%計算利息(目前為年息6.44%);借款人如遲延繳納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並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且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自105 年5 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催討無效,被告應已喪失期限利益,系爭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系爭借款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借款所餘本金279 萬8859元,及自105 年5 月23日起清償日止,按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5.29%計算(目前為年息6.44%)之利息,暨自105 年6 月24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等語。並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第1 項所示。

被告則以:原告就同一原因事實,已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經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後,業經本院106 年度訴更一字第1 號事件(下稱系爭前案事件)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裁定駁回而告確定,原告就同一事件重複起訴,於法自有未合。另伊就系爭借款已提供足額抵押擔保,原告自應先實行抵押權,待不足受償,再向伊請求給付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借款契約書、牌告利率異動查詢單、貸放主檔資料查詢單及動用/繳款記錄查詢單等影本為證,且被告就其尚有系爭借款所餘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為給付之事實,並不爭執,應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按以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確定裁判,並非所謂關於訴訟標的之判決,故因不繳審判費或繳不足額致其訴被駁回者,無論其係由第一審駁回,抑由第二審駁回,均得更行起訴(最高法院22年抗字第2034號判例參照)。經查,被告所稱之系爭前案事件,乃係經本院以原告起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確定,並不生既判力,原告自得再行起訴,並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及同一事件重行起訴之規定。

另債權人債權同時有優先權之物權擔保,依法得以非訟程序取得執行名義並對擔保物取償者,則債權人對其債權之清償,究竟以非訟程序針對擔保物權取償,或以一般訴訟程序取得一般債權之執行名義,本有自由選擇之權,法律尚無限制債權人需先以非訟程序針對擔保物取償後,始能以訴訟程序就餘額取得執行名義。是原告雖就系爭借款債權同時另有抵押權加以擔保,亦不影響其以一般訴訟程序向被告請求給付之訴訟權利。是被告上開抗辯,與法尚有未合,自不可採。

從而,原告基於系爭借款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法相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主文第3項所定之擔保金額,得免為假執行。另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2 萬8720元,並諭知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第78條、第87條第1 項、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被告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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