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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8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783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洪世昌
被告
快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嘉鋒
被告
郭梅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玖萬伍仟叁佰零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快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嘉鋒、郭梅桂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即借款人快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邀同被告王嘉鋒、郭梅桂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1 年7 月26日與伊簽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並陸續向伊借款4 筆(詳如附表二所示)。嗣於104 年底陸續有借款到期,被告快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有償還之困難,而與伊協商後展延到期日,且僅付息及繳納少量本金,並經連帶保證人即被告王嘉鋒、郭梅桂同意。詎被告快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僅繳至106 年10月止,即未再依約給付本息,尚積欠伊新臺幣(下同)209 萬5,308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而被告王嘉鋒、郭梅桂為被告快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是被告快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嘉鋒、郭梅桂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快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嘉鋒、郭梅桂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資料等件為證,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五、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快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原告上開借款債務未為清償,而被告王嘉鋒、郭梅桂為其連帶保證人,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被告快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嘉鋒、郭梅桂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快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嘉鋒、郭梅桂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 萬1,79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2 萬1,7 90元),並應由被告快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嘉鋒、郭梅桂連帶負擔,爰併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本金金額(幣│              │                    │
│號│別:新臺幣)│   利息       │  違   約   金      │
│  │            │              │                    │
├─┼──────┼───────┼──────────┤
│  │            │自民國106年10 │自民國106年11月27日 │
│一│29萬2,416元 │月26日起至清償│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日止,按年息5.│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
│  │            │32%計算之利息 │開利率10%,逾期超過 │
│  │            │。            │六個月者,按前開利率│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自民國106年10 │自民國106年12月1日起│
│二│45萬8,817元 │月30日起至清償│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            │日止,按年息5.│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
│  │            │28%計算之利息 │利率10%,逾期超過六 │
│  │            │。            │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民國106年10 │自民國106年12月1日起│
│三│30萬9,178元 │月30日起至清償│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            │日止,按年息6.│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
│  │            │66%計算之利息 │利率10%,逾期超過六 │
│  │            │。            │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民國106年10 │自民國106年12月1日起│
│四│103萬4,897元│月31日起至清償│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            │日止,按年息5.│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
│  │            │27%計算之利息 │利率10%,逾期超過六 │
│  │            │。            │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附表二
┌─┬─────┬─────┬─────┬───────┐
│編│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  │約定利率  │ 到期日       │
│號│(民國)  │(幣別:新 │          │              │
│  │          │臺幣)    │          │              │
├─┼─────┼─────┼─────┼───────┤
│一│101年7月23│  250萬元 │原告企業換│104年7月26日  │
│  │日        │          │利指數月利│              │
│  │          │          │率加碼4.64│              │
│  │          │          │%機動計算 │              │
│  │          │          │          │              │
├─┼─────┼─────┼─────┼───────┤
│  │102年5月27│  200萬元 │原告企業換│104年5月29日  │
│二│日        │          │利指數月利│              │
│  │          │          │率加碼5.98│              │
│  │          │          │%機動計算 │              │
│  │          │          │          │              │
├─┼─────┼─────┼─────┼───────┤
│  │102年5月27│  200萬元 │原告企業換│104年5月29日  │
│三│日        │          │利指數月利│              │
│  │          │          │率加碼4.6%│              │
│  │          │          │機動計算  │              │
├─┼─────┼─────┼─────┼───────┤
│  │103年5月30│          │原告企業換│              │
│四│日        │  200萬元 │利指數月利│106年5月30日  │
│  │          │          │率加碼4.59│              │
│  │          │          │機動計算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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