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4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41號
- 原告
- 積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繼能
- 被告
- 浩崴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項昌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而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0,6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20,498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9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4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