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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5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林宜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52號

上訴人
商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宏
被上訴人
恆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炳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4萬4,058元(依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之日即107年5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222元折算,計算式:190,062.13×30.222≒5,744,058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6,8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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