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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9號

原告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法定代理人
陳德儒
被告
邱建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由其法定代理人陳德儒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552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7年7 月13日為第一審判決,嗣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惟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前於107 年6 月29日已變更為陳德儒,有新北市政府107 年6 月29日新北府人力字第10712520875 號令可稽,依據前開說明,原告之新任法定代理人陳德儒聲明承受訴訟,於法並無不合,爰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9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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