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9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93號
- 上訴人
- 億勝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錡清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雪玉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陸仟壹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陸佰零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