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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履行分割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原告
三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蘭
原告
全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忠志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水沸(無特別代理權)
原告
許志豪
訴訟代理人
許垚順(無特別代理權)
原告
許景嵐
原告
許宏興
原告
宋建誼
原告
宋柏廷
原告
宋曜宇
原告
宋廷俊
原告
宋廷韋
原告
宋鳳翎
原告
林鳳梅
原告
許忠信
原告
陳冠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被告
宋成各
被告
宋泰緯
被告
宋泓叡
被告
宋成畑
被告
宋孔弘
被告
宋維鈞
被告
宋昱辰
法定代理人
宋榮昌
法定代理人
黃千芳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被告
宋錕霖
被告
宋季霖
被告
宋咏霖
被告
許健德
被告
許健宏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孫浩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均表明已洽談和解,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6月28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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