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0號
- 原告
- 彥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啓東
- 訴訟代理人
- 楊弘仁
- 訴訟代理人
- 林錦發
- 訴訟代理人
- 王敬堯律師
- 被告
- 典固人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林功輝
- 被告
- 人
- 被告
- 林宜錦
- 被告
- 游承達即游鎗
- 被告
- 曾錦田
- 被告
- 王道米
-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揆智律師
林幸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524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損害賠償爭議,係以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524 號給付工程款」之法律關係為其先決問題,兩造並均主張本件應裁定停止訴訟(本院卷第426 頁),是以在該件訴訟終結以前,自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