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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蔡子琪

原 告
隴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碧伶
訴訟代理人
王仕升律師
被 告
正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光郎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複代理人
劉北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范揚宗
郭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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