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 原 告
- 隴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碧伶
- 訴訟代理人
- 王仕升律師
- 被 告
- 正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光郎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豪律師
- 複 代理人
- 劉北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范揚宗
- 郭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4年9月23日訂立正航T9軟體買賣合約(下稱系爭契約),「T9系統套裝軟體」(下稱系爭軟體)係ERP系統,用於整合企業之人、物、時間、空間等資源,除既有套裝功能,並依不同公司需求,而有各別配置功能及客製化之必要,故具承攬性質。依系爭契約第4條第5項約定,被告應於T9系統安裝完成日起至105年7月1日止,完成原告需求範圍之配置、調整及確認等事宜,然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瑕疵,致「成本結算」、「單位成本檢視與和對」及「財務報表產出」等功能未能上線,未能符合原告之需求,被告亦未依系爭契約附件2提供完整教育訓練、專業諮詢服務、錯誤及障礙排除等服務。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改善皆無成效,原告委託律師於106年1月25日寄發台中大全街郵局000078號存證信函予被告,限期命其修補T9系統瑕疵,惟仍無成效,原告復於同年6月19日寄發台中大全街郵局000549號存證信函予被告,表示解除系爭契約,並請求返還已支付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385萬元、賠償所受損害即差旅費46萬5,968元及賠償違約金352萬元。爰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第227條第1項準用第226條第1項、第495條第1項規定、系爭契約第7條第6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783萬5,968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783萬5,968元,及自106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已依系爭契約將系爭軟體交付原告,並使系爭軟體上線,原告並依系爭契約第3條約定給付第3期款。又原告公司東莞廠指派專案執行小組人員實施教育訓練課程經常缺席,並未履行協力義務,專案成員及負責人有異動之情形,影響系爭軟體上線計劃,且原告之基層使用操作人員未依議定時程完成登打單據資料,或未依正確步驟登打,致資料錯誤而無法產生正確報表數據,原告所指附表瑕疵,或為系統軟體功能細節或操作之配置、調整,或為原告提出之新需求,並非屬瑕疵,而不具歸責於被告之事由,尤以原告有系爭契約第7條第7項第1、2、4款之情事,依系爭契約第4條第5項、第7條第7項約定,系爭軟體已視同上線,原告不得請求返還價款,亦不得請求給違約金;另依系爭契約附件一及附件二,差旅費應由原告負擔,非屬契約不履行之損害,原告亦不得請求被告賠償差旅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六第208-211頁)
㈠兩造於104年9月23日簽訂系爭契約(本院卷一第18至23頁)。
㈡系爭軟體係一ERP 系統(企業資源管理,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 ERP),ERP 系統作用在於整合企業所擁有之人、財、物、信息、時間及空間等綜合資源進行綜合平衡及優化管理,協調企業各管理部門,圍繞市場導向開展業務活動,提高企業競爭力,進而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㈢系爭契約第4條第5項前段約定,被告應於T9系統安裝完成日起至105年7月1日止,完成原告需求範圍配置、調整及確認等事宜。
㈣被告於104年10月27日起開始首次訪談;同年11月26日起實施流程串聯登打及教育訓練等履約事項,原預定於105年1 月1日正式系統開帳上線。
㈤原告於訂立系爭契約後,於履約過程向被告提出將上線範圍增加「供應商平台」及「生產排程」兩項功能,並將位於上海之「太倉廠」增列為輔導範圍。
㈥「系統標準功能」係指被告既有已開發完成之系爭軟體,客製化係指根據原告實際需求,被告再以該既有之「T9系統套裝軟體」為基礎,並在系爭軟體得以運作之架構下,所進行之「客製化」功能。其中採用系統標準功能作業之模組,雙方有召開調研會議,於會議後有進入教育訓練與實機模擬作業;屬於較大之獨立客製化功能(供應商平台、生產排程單、報工單),則在105年3月1日上線報告會議中,已記載原告完成此3項客製功能之規格書確認及程式完成確認。
㈦被告提出105年6月28日開立之55萬元發票,請求原告給付第三期價金獲准,原告於同年10月31日交付支票,該支票則於同年11月30日兌現。
㈧原告已依照系爭契約第3條約定,給付第1、2、3期之合約價款共385萬元,尚有第4至6期之合約價款共165萬元未付。
㈨兩造於104年10月27日進行專案啟動會議,於105年1月12日合意依T9 ERP專案變更書之內容進行專案變更(卷三第262至263頁)。
㈩被告已依照T9 ERP專案變更書之合意,辦理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上線,第二階段上線時間為105年4月1日。104年10月27日專案啟動會議記錄表上所記載之專案負責人為邱經理(即邱浩碩)、銷售之專案負責人則記載周經理,邱浩碩亦為代表原告與被告簽定系爭合約之人。原告於106年1月26日寄發台中大全街000078號存證信函予被告,請求被告修補系爭軟體系統之瑕疵(本院卷一第54至57頁)。原告於106年6月間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為解除系爭契約之通知,並請求被告返還價金及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於同年月20日收受該信函(本院卷一第58至62頁)。原告於106年7月間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請求被告給付431萬5,968元、違約金及利息(本院卷一第63至69頁)。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得否依民法第256 條、第359 條、第494 條規定,解除系爭契約?
⒈按債權人於有第226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5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承攬人不於前條第1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3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民法第256條、第359條、第49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亦有明定。
⒉被告提供之T9軟體系統,是否有瑕疵清單所列之各項瑕疵?
⑴附表編號1原告主張系爭軟體缺少進出口管理、排程單、生產進度查詢表、成本計算等功能云云,為被告否認,而參以原告所提出上線規劃資料、隴億ERP專案啟動大會、隴億ERP專案進度報告簡報資料(本院卷三第26-28、36-48、54、58頁),上開資料內容並無法確認系爭軟體是否缺少進出口管理、排程單、生產進度查詢表、成本計算等功能,原告復未能提出其他事證證明系爭軟體缺少上開功能,其此部分主張,自不可採。
⑵附表編號2
①編號2-1:原告主張總帳目前只做傳票登打,系統介面很難使用,系統模組有多處異常問題,傳票無法產出云云,惟兩造間就系爭軟體執行傳票傳輸功能,曾經原告陸續提供使用上之問題,被告並回應處理結果,且就原告所提會計科目無法核算問題,提出得以核算之處理情形,有被告提出兩造間往來電子郵件為憑(見本院卷二第111-142頁),原告未就傳票無法產出一節提出事證說明,其此部分主張難認可採。
②編號2-2、2-2、2-3:原告主張系統上線時所有要登打之單據及各流程無法串聯亦無法轉單,被告未處理將成本結算作業安排至專案時程中,初始單據無法登打且為負庫存,導致後續無法正確計算成本云云,固提出電子郵件(本院卷三第76-87頁)用以說明有向被告反映成本結算功能發生問題,惟被告抗辯係因原告公司人員登打單據不確實,庫存數據不正確導致存貨成本計算產生錯誤,以領料單而言,生產1輛腳踏車需領用2個輪胎,如於領料時只輸入1個輪胎,或未輸入領料,就會造成領料單與生產入庫單無法核對之情事等語,並據其提出簡報資料為憑(見本院卷四第221頁),參以被告提出105年10月5日之簡報資料(見本院卷四第221頁),其中「已生產入庫未領料明細」顯示為5筆,代表有5筆是錯誤之情事,然至同年月25日簡報時,依簡報資料(見本院卷二第105頁上方右側)所示「已生產入庫未領料明細」顯示為178筆,異常筆數反而增加,其成因究係被告設計之系爭軟體有瑕疵,或係原告人員登打不實,既有爭論,而原告未再進一步舉證說明係因被告設計系爭軟體之瑕疵所致,尚難認原告所致上開問題係因系爭軟體瑕疵所致;至初始單據顯示負庫存乙節,因牽涉兩造於系爭軟體上線過程,為處理登打資料是否確實,及為排除無法產生帳款,而協調允許顯示負庫存,是尚難遽認係系爭軟體本身瑕疵所致。
③編號2-5:原告主張存貨成本管理部分及生產成本管理部分均配置不完全,無法結算成本,且被告未提供驗收確認書云云,惟參以被告人員於106年4月12日寄發電子郵件說明成本結算說明文件、同年月18日寄發電子郵件提出成本結算案例,有電子郵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85-310頁),就原告所質疑成本結算發生之問題予以回應,原告未再進一步舉證說明有無法結算成本之情事,其此部分主張,亦不可採。
⑶附表編號3原告主張應收管理、應付款管理功能尚未做到財務的立帳及沖帳,財務端的財務傳票傳輸功能尚未完成云云,為被告否認,原告雖提出輔導時數紀錄表(見本院卷三第60頁),用以說明被告未就上開功能為教育訓練云云,惟參照上開紀錄表,106年5月6日進行「財務教育訓練-傳票傳輸等」,輔導時數為3.5小時,足見被告並非全未為原告人員進行教育訓練,又參照被告所提兩造往來電子郵件(見本院卷二第111-116頁),被告於105年7月1日通知原告建置傳票傳輸作業,原告人員於同年月6日、同年月14日通知被告傳票傳輸相關問題,由此可知傳票傳輸業已上線作業,否則原告人員於操作上豈會針對傳票傳輸提出相關問題,故原告此部分主張,尚難採信;原告又主張成本計算功能一再修改,傳票傳輸功能並未配置完成云云,惟參照原告提出電子郵件(見本院卷三第61-62頁),其中一則為被告員工甲○○針對傳票傳輸錯誤如何記錄乙事,發信予原告相關人員;另則為被告員工曹昌宜針對原告所提問題詢問約定時間溝通,並針對財務傳輸科目設定剩餘成本傳輸項目回應將於106年3月1日更新完成提供原告,是由上開電子郵件往來過程,均為被告發信聯繫處理傳票傳輸之相關問題,並無法確認被告最終是否未為完成,原告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傳票傳輸功能並未配置完成,其此部分主張,難認可採。
⑷附表編號4原告主張銀行票據模組無法拋轉傳票云云,查原告員工夏道生曾於105年7月6日以電子郵件告知被告傳票傳輸錯誤之情事,其中「銀行費用結算」與本項問題有關,有電子郵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12頁),而被告則抗辯稱原告一開始就銀行收取費用並未提出須細分科目,被告向來係以手續費之科目即可取代,經原告提出須細分科目之需求,被告須另為分類科目之配置等語,並由被告員工甲○○於同年月14日以電子郵件暫先回覆,就無法轉出傳票原因說明先以人工手動分配方式處理,有其提出電子郵件為據(見本院卷三第231、233頁),原告於收受該郵件後,針對此項問題是否有後續提問,並未見原告提出任何事證說明,應認原告對於被告之回覆內容,未再提出須修正銀行票據模組拋轉傳票之事項,則原告於本件訴訟主張銀行票據模組無法拋轉傳票之情事,難認可採。
⑸附表編號5
①編號5-1:原告主張系統上線時被告已開放系統參數設定,允許負庫存產生,然系統未嚴謹管控庫存量,原告無法結算及驗收成本,且未允許負庫存云云,然關於是否允許負庫存一節,因牽涉原告員工是否正確登打單據之認定,而原告並未再舉證證明系系爭軟體本身瑕疵所致,業經認定如前(前開㈠⒉⑵②),原告主張因允許負庫存而導致無法結算及驗收成本云云,自難憑採。
②編號5-2:原告主張系統無製程管控功能,未控制於未領料時不得入庫,亦未管控BOM領料品項及數量云云,為被告否認,並辯以:原告須於系統上登打領料單,且符合規則後,才能登打生產入庫單,惟原告之生產單位無法即時登打領料單據,導致生產入庫單與領料單無法核對之情事等語,本院審酌原告並未具體提出事證說明於被告規劃系爭軟體階段是否有提出前開製程管控之功能需求,則其於系爭軟體上線運作後,始發現領料與入庫有數量上落差,乃向被告提出此項問題或需求時,自無從據以認定係被告提供之系爭軟體之瑕疵,原告此項主張,亦不可採。
⑹附表編號6原告主張三角貿易模組銷售端部分未配置傳票功能,採購端部分全部未配置云云,惟查,參以原告員工夏道生曾於105年7月6日以電子郵件告知被告傳票傳輸錯誤之情事,有電子郵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12頁),而該電子郵件內容並未提及三角貿易模組之配置問題,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三角貿易模組未配置傳票功能,其此部分主張,難認可採。
⑺附表編號7
①編號7-1、7-3、7-4:原告主張進、出口作業流程未配置信用狀開狀作業、詳細記錄海關報關流程、料號之稅號及關稅稅率等資訊,出口管理、進口管理配置未完善,出口作業未配置獨立架構云云,並提出電子郵件為憑(見本院卷三第67、68頁),被告則辯稱原告於系爭軟體設計前之調研階並未提出進出口作業所需功能,因而僅提供基本功能,原告於前開電子郵件始向其提出須具備上開功能等語,是應由原告就其於調研階段是否提出進、出口作業流程須配置信用狀開狀作業、詳細記錄海關報關流程、料號之稅號及關稅稅率等資訊之功能,作為判斷被告所提供之系爭軟體是否具備該功能,然原告並未提出事證證明其於調研階段有提出此項具體功能需求,其主張被告未於進出口作業流程配置上開功能,難認可採。
②編號7-2:原告主張未配置進口成本模組云云,惟查,參以被告員工曹昌宜於106年7月18日寄發電子郵件中已說明:關於進口成本分攤之預計修正方向等語,有該電子郵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67頁),足見系爭軟體並非未配置進口成本模組,而係有配置,是原告此項主張,難認可採。
⑻附表編號8原告主張品質管理模組未配置「進料檢驗、製程檢驗、生產過程檢驗、產品生產入庫檢驗、完工檢驗、出貨檢驗」及「依據不同產品、廠商、生產單位及產品生產過程設定對應之檢驗標準」流程;且系爭軟體無法產出詳細記錄檢驗結果,無法填寫檢驗數值或記載檢驗數據,無法即時查詢進料檢驗進度云云,被告則否認原告於調研階段有提出此項需求等語,則原告應先證明其於調研階段有提出上開功能需求,本院始得判斷被告提出系爭軟體是否具備上開功能,然原告並未提出事證證明其於調研階段有提出此項具體功能需求,其主張被告未於進出口作業流程配置上開功能,難認可採。
⑼附表編號9原告主張銷售、採購、庫存管理應有之表單及報表均無法產出,欠缺標準報表功能云云,並提出電子郵件為憑(見本院卷三第69、73、75頁),被告則抗辯系爭軟體於105年3月上線時有既定之報表功能,原告員工並未提出其他需求,嗣因原告主管變動,於105年12月始提出本院卷三第69頁以下電子郵件中提到之具體報表需求等語,本院審酌銷售、採購、庫存管理之表單、報表均為系爭軟體上線後日常所會使用之基本功能,則105年3月上線後何以原告遲至同年12月始提出具體報表功能需求,自有可能係原告提出新功能之需求,而非被告提供系爭軟體本身有瑕疵所致,原告復未能提出其他事證證被告提供軟體欠缺原先預定之功能,其此部分主張,難認可採。
⑽附表編號10原告主張生產管理模組除BOM表管理功能外,其他管理功能及表單均無法使用云云,被告則否認之,原告就此項主張並未提出事證進一步說明究竟有何管理功能及表單無法使用,是否於調研階段即向被告提出,其此部分主張,難認可採。
⑾附表編號11原告主張BOM表之工序過於簡化致無法將作業工序進行有效管控云云,被告則否認之,原告就此項主張並未提出事證進一步說明因過於簡化致無法管控工序之情事,其此部分主張,難認可採。
⑿附表編號12原告主張媒體申報模組之大陸及臺灣稅金部分未配置完善,未進行教育訓練並說明模組參數云云,被告則否認之,原告就此項主張並未提出事證說明兩造於調研階段如何約定處理稅金系統,亦未就大陸地區兩家工廠合併前後之處理、大陸地區稅務申報之方式說明,其此部分主張,難認可採。
⒀附表編號13原告主張未配置集團人事薪資管理云云,被告則辯稱系爭軟體上線係優先處理供應鏈、成本及財務等事項,於處理完成,再處理人事之問題,兩造因成本及財務事項發生爭議,就未繼續進行人事部分之處理等語,而原告就此項功能配置之進度,並未提出事證說明,兩造確實因成本及財務事項功能設計當否,產生本件如附表所示之爭執,則被告現階段是否應完成集團人事薪資管理功能配置,即有所疑,原告此部分主張,難認可採。
⒁附表編號14原告主張集團基礎平台部分,基礎模組及管理秘書均尚未啟用,各模組之流程導航功能之配置未完善,被告未配置短訊平台、知識管理平台、高級編碼系統之功能,為被告否認,被告並提供出貨單、系統畫面用以證明有提供配置上開功能(見本院卷二第147-151頁,編號5、6;本院卷六第27頁),原告就此項主張並未提出事證說明有前開未配置或配置未完善之情事,其此部分主張,難認可採。
⒂附表編號15原告主張被告未提供大陸總帳會計管理之驗收確認書,財務報告試算表、電子式報表編輯工具、預算管理、利潤中心會計均尚未啟用,成本中心會計、作業成本核算與管理均尚未啟用,應收管理、應付管理模組之報表無法使用及票據管理、出納管理、銀行管理模組之傳票配置未完善云云,固據其提出電子郵件為憑(見本院卷三第69-75頁),惟查,關於大陸總帳會計管理、財務報告試算表、電子式報表編輯工具、作業成本核算,被告抗辯系爭軟體有提供此部分功能,並經原告使用等語,參以原告提出前開電子郵件,並無法得悉上開功能有何欠缺;又關於預算管理、利潤中心會計、成本中心會計部分,被告抗辯否認原告有提出此3項功能需求等語,未見原告對此部分功能需求提出事證說明,原告此部分主張,尚不足採信;至應收管理、應付管理模組、銀行管理模組之傳票配置部分,業經本院於前開附表編號3、4認定原告主張不可採,於此不再贅述,附此敘明。
⒃附表編號16原告主張被告未配置特徵值管理、寄售與代售管理、BTO採購管理、多計量庫存管理、品質管理之功能,且未說明用途,亦未提供庫存管理、多公司交易管理之驗收確認書云云,為被告否認,被告並提供出貨單用以證明有提供配置上開功能(見本院卷二第147-151頁,編號24、27、30、32、50),原告就此項主張並未提出事證說明有兩造有約明被告應提出上開功能,或有未配置之情事,其此部分主張,難認可採。
⒄附表編號17原告主張被告未提供生產管理、需求管理、主生產計畫管理、物料需求計畫管理之驗收確認書,亦未配置能力資源計畫管理、聯副產品管理、等級品管理、多工廠管理之功能,且未說明用途云云,為被告否認,原告就此項主張並未提出事證說明有兩造有約明被告應提出上開功能,或有未配置、配置不完善之情事,其此部分主張,難認可採。
⒅附表編號18原告主張車間作業管理、工藝路線排產、流程卡管理、報工作業管理功能漏洞甚多,被告未提供驗收確認書云云,為被告否認,原告就此項主張並未提出事證說明有上開所舉配置不完善之情事,其此部分主張,難認可採。
⒆附表編號19原告主張配置計件管理、APP並未啟用云云,被告則抗辯原告就計件功能所提需求較為複雜,原告事後提出正式需求即未包含複雜之計件功能;APP工則因原告有資安疑慮,乃將該功能先暫予關閉等語,原告就此項主張並未提出事證說明兩造有約明被告應提出其所需之計件管理功能,就APP功能關閉是否為歸責於被告之情事,亦未舉證說明,其此部分主張,難認可採。
⒇附表編號20原告主張各模組之單據及表單均無列印功能,系統配置之報表有諸多問題,如製令單備料明細查詢出現錯誤、收發存明細帳異常等云云,關於系統配置之報表有諸多問題,固據原告提出電子郵件為證(見本院卷三第104-105頁),惟參以106年4月19日之電子郵件(見本院卷三第104頁),係原告員工向被告反映製令單備料明細查詢出現錯誤乙事,經被告員工曹昌宜於同份電子郵件中回覆已請人查詢確認,基此,倘原告認為此項錯誤未修復,是否有再通知被告進行確認,則仍有疑問;再參以106年6月2日至同年月3日之電子郵件(見本院卷三第105頁),亦經被告員工甲○○回應須取得資料庫再將收發存明細帳異常問題排除,被告並抗辯原告嗣未能提供資料,導致此項問題沒有後續處理等語,綜此,原告未再提出其他事證證明被告未能排除製令單備料明細查詢出現錯誤,及提供資料予被告處理收發存明細帳異常問題,則其逕以其曾質疑系統配置之報表有諸多問題,進而主張原告提供系爭軟體有上開瑕疵,即非可採。又被告否認各模組之單據及表單均無列印功能,而原告亦未能舉證證明此項情事,此部分主張亦不可採。附表編號21原告主張系統沒有各模組標準功能的學習平台云云,為被告否認,原告就此項主張並未提出事證說明有兩造有約明被告應提出上開功能,而有未配置之情事,其此部分主張,難認可採。附表編號22原告主張已購買模組提供之操作手冊及安裝光碟有殘缺云云,為被告否認,被告並就其有交付光碟片一節,提出出貨單為憑據(見本院卷二第147-151頁),原告就其主張手冊或光碟有殘缺乙事提出事證證明,其此部分主張,難認可採。附表編號23原告主張未完成計畫模組之排程外掛產能窗口功能云云,固據其提出輔導會議記錄表為憑(見本院卷四第70頁),惟參以被告所提專案進度報告,關於生產排程單之功能業經原告員工確認規格書及程式完成,有該報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54頁),是原告主張未完成上開功能云云,自非可採。附表編號24原告主張OBU採購單作業無法自動拋轉而需人為操作云云,惟兩造曾應於105年10月26日開會討論此項問題,會議結論係OBU出貨單改為手動結案,有輔導會議記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03頁),則原告反於上開結論主張OBU採購單作業無法自動拋轉云云,難認有據。附表編號25原告主張出貨通知單及出貨單作業流程無法將一般出貨資料與佣金、棧板費分開登打再合併列印云云,為被告否認,原告就此項主張並未提出事證說明有兩造有約明被告應提出上開分開登打再合併列印之功能,而有未配置之情事,其此部分主張,難認可採。附表編號26原告主張進口管理及進口報關費用分攤部分原配置之流程已嚴重違反內控原則,也影響到庫存系統物料數量的正確性云云,固據其提出電子郵件為憑(見本院卷三第67頁),被告則辯稱原告於系爭軟體設計前之調研階並未提出進口作業所需功能,因而僅提供基本功能,原告於前開電子郵件始向其提出須具備上開功能等語,並提出電子郵件為憑(見本院卷二第159頁),是應由原告就其於調研階段是否提出進口作業所需配置流程之功能,作為判斷被告所提供之系爭軟體是否具備該功能,然原告並未再提出事證證明其於調研階段有提出此項具體功能需求,其主張被告未於進口作業流程配置符合原告所需之功能,難認可採。附表編號27原告主張被告未完成OBU公司之總帳傳票、財務報表需能產出,亦未完成三角拋單需有財務報表、進耗存表、傳票傳輸等功能云云,並提出電子郵件為憑(見本院卷三第150-152頁),參以原告所提電子郵件,內容係指出OBU出貨單沒有提供物料明細折讓流程之緣由,被告並抗辯其原先與原告主管討論OBU帳務時,同意以進銷貨庫存帳取代成本帳,後來原告專責人員更換為黃斐微,才提出物料明細折讓流程問題等語,是以僅憑上開電子郵件,尚難認定被告提供系爭軟體有功能欠缺之情事,被告於系爭軟體上線後經相當時間始於106年3月間提出此項問題,亦不足認定系爭軟體關於OBU公司帳務功能具有瑕疵。至財務報表需能產出,亦未完成三角拋單需有財務報表、進耗存表、傳票傳輸,業經本院認定說明如前(詳附表編號2、6),此部分不再贅述。附表編號28原告主張無法判斷表單列印時簽署資訊之動態情況云云,為被告否認,原告就此項主張並未提出事證說明有兩造有約明被告應提出顯示表單列印時簽署資訊之動態之功能,而有未配置之情事,其此部分主張,難認可採。附表編號29原告主張生產模組之排程系統無法顯示生產的步驟及每個步驟需要的時間云云,被告則否認,並提出專案進度報告(見本院卷三第54頁),抗辯生產排程功能業已經原告主管確認完成,原告就此項主張並未提出事證說明有兩造有約明被告應提出顯示生產步驟及每個步驟需要的時間之功能,而有未配置之情事,其此部分主張,難認可採。附表編號30原告主張未提供達成率、品質異常統計、延期交貨表單查詢功能云云,並提出輔導記錄表為憑(見本院卷三第107-108頁),被告則抗辯系爭軟體含有達成率、品質異常統計、延期交貨表單之功能,係因被告公司遲至105年12月1日始提出有客製化需求,卻未說明具體需求為何等語,並提出系統畫面為憑(見本院卷六第61-62頁),參以上開輔導記錄表,僅能確認兩造於104年10月27日會議時,有提及被告會提供套裝報表、客製化報表,惟原告並未再進一步就其所稱達成率、品質異常統計、延期交貨表單功能有欠缺,或有通知其客製化之需求,提出事證說明,尚難認原告就此項主張盡舉證之責,其此部分主張,難認可採。附表編號31原告主張系爭軟體有使用者登錄問題云云,並提出電子郵件為憑(見本院卷三第120-125頁),被告則抗辯在原告提出上開電子郵件以前,均未曾指出使用者登錄有何問題,上開電子郵件所提登錄問題,乃個人使用習慣不同,而須客製化等語,本院審酌使用者登錄乃使用操作系爭軟體所必須執行之項目,則系爭軟體於105年3月間上線,原告遲至106年4月18日始以前開電子郵件反映登錄問題,實難據以認定係系爭軟體本身瑕疵所致,原告此部分主張,難認有據。附表編號32 原告主張系統經常不穩定,被告未說明異常原因,或逕自修改商業規則請原告再測試云云,並提出電子郵件為憑(見本院卷三第126、130-132、153-154頁),然針對原告反映供應商平台無法登入乙事,被告員工曹昌宜於106年2月21日以電子郵件說明可能原因(見本院卷三第106頁),此部分未見原告再有反映此項問題,應認供應商平台無法登入業已獲得解決。又原告於106年1月3日電子郵件主張會計子科目如何編定乙事(見本院卷三第130頁),參以郵件內容,係兩造溝通不同新增之子科目如何編定,及將來處理合併報表如何編定,尚難認被告自始未提供相關會計子科目編排之功能。至原告提出106年4月14日至同年月15日之電子郵件(見本院卷三第153-154頁),系爭軟體於變動正式區之功能,應先以正式文件或郵件通知原告確認,此應係兩造間就系爭軟體功能修正之溝通事宜,並非係被告提供系爭軟體本身之瑕疵,是原告主張系統經常不穩定,被告未說明異常原因,或逕自修改商業規則請原告再測試云云,難認有據。附表編號33原告主張匯兌損益功能中,銀行存外幣匯率於外幣庫存為零時,本國幣無法正常出現零值云云,為被告否認,原告就此項主張並未提出事證說明匯兌損益功能有本國幣無法正常對應出現之情事,其此部分主張,難認可採。附表編號34原告主張製令單的進度查詢功能無法產出報表云云,為被告否認,原告就此項主張並未提出事證說明有上開情事,其此部分主張,難認可採。附表編號35原告主張盤點功能無法提供在製品明細及產出報表,為被告否認,原告就此項主張並未提出事證說明其於調研時有提出此項功能需求,並要求系爭軟體須具備上開功能,原告此部分之主張,難認可採。附表編號36原告主張業務收款通知單操作功能中,進入應收確認單(出口)轉入之作業面有不同云云,並提出使用介面為憑(見本院卷三第133頁),惟查,原告就兩造是否約定使用介面為何,並未提出事證,則該介面縱有不便操作之情事,亦無從系系爭軟體本身瑕疵所致,原告此部分主張,尚非可採。附表編號37原告主張應收及應付的收付款條件未調整為結帳方式、結帳日及帳款天數,致無法推算正確應收應付款日云云,並提出電子郵件為憑(見本院卷三第138頁),為被告所否認,並提出電子郵件說明業已回應如何處理此項問題(見本院卷三第135-136頁),原告未再舉證說明此項功能是否能有瑕疵,則其此部分主張,難認可採。附表編號38原告主張收入費用項目的訂單發貨單未控管是否已經轉過發貨單云云,並提出作使用介面為憑(見本院卷三第140頁),惟參以該使用介面中「解決方法/正航回」之欄位,業已記載被告針對此項問題業已解決方法,而原告未再進一步就後續是否有處理完成此項問題提出事證說明,其此部分主張,難認可採。附表編號39
①編號39-1:原告雖主張出貨單不應設計有按鈕可以直接轉出應收確認單云云,惟原告自陳原告反映後被告才將轉出應收確認單按鈕隱藏等語(見本院卷第五第181頁),足認此項問題業經被告處理完成。
②編號39-2、39-3、39-5:原告主張東莞的出貨單與OBU出貨單脫鉤;最後調整規劃提醒精靈功能中,東莞出貨單已出入庫確認但未結案,又OBU轉單後系統不會自動結案就產生應收確認單;三角拋單出現OBU公司庫存數不足云云,為被告否認,被告並辯稱編號39-2所示問題業已解決,並有設定限定數量,編號39-3、39-5所示問題則未見被告提出等語,查原告提出電子郵件(見本院卷三第141-146頁)並未說明有此項問題,尚難認原告此部分主張可信。
③編號39-4:原告主張填入開航日仍無法正常拋單云云,惟參以被告員工甲○○於106年4月10日以電子郵件回覆原告此項問題,有電子郵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141頁),原告未再提出後續是否仍發生無法正常拋單之相關事證,則其此部分主張,難認可採。附表編號40原告主張出貨通知單配置功能中已出貨數量未與通知單連結云云,被告則辯稱於104年訪談調研時,原告業務單位都未提出此項需求,黃斐微加入專案後,始於105年6月間提出此項需求,惟因插入該需求功能將影響既有系統架構,兩造為此於106年4月間有數次交換意見,但未有共識等語,並據其提出電子郵件為證(見本院卷二第272-276頁),足見被告並非未處理此項問題,並有提出須以規格書進行後續確認,爰審酌被告經訪談、調研原告之需求,於設計系爭軟體後,原告陸續再提出其實際需求,或以遭遇之問題,要求被告增加或修改設計,則被告於處理增加或修改之功能事項,未必係出於系爭軟體本身瑕疵所致,原告並未提供初始訪談、調研過程,關於出貨單配置功能應有功能為何之相關事證,則其於履約過程中始發現有已出貨數量未與通知單連結之情事,自難認係因被告設計系爭軟體具有瑕疵所致,其此部分主張,難認可採。附表編號41原告主張財產目錄表未將改良部分資料帶入云云,並提出正航問題支援單為憑(見本院卷三第149頁),為被告否認,並提供系統畫面(見本院卷六第103頁),用以說明原告所指上開問題業經被告處理完成,原告未再提出後續是否仍發生未將改良部分資料帶入之相關事證,則其此部分主張,難認可採。附表編號42原告主張系統無法傳輸傳票,無法執行總帳作業,財務報表無法生成云云,並提出電子郵件為憑(見本院卷三第159-165頁),惟查,原告員工黃斐微固於106年2月23日以電子郵件通知被告傳票拋轉及財務傳輸科目設定之問題(見本院卷三第160頁),經被告員工曹昌宜於106年3月16日以電子郵件通知被告更新財務傳輸科目設定,成本傳輸設置說明已加入(見本院卷三第159頁),足見原告所提前開問題業經被告處理完成,原告未再提出後續是否仍發生無法傳輸傳票、無法執行總帳作業、財務報表無法生成之相關事證,則其此部分主張,難認可採。附表編號43原告主張固定資產傳票傳輸作業部分未配置完成,經測試發生錯誤云云,為被告否認,並提出電子郵件檢附之財務傳輸科目設定為憑(本院卷二第117、125頁),足見固定資產傳票傳輸作業係有配置,原告就其主張前開事項並未提出事證說明,其此部分主張,難認可採。附表編號44原告主張代工訂單之系統作業流程不明云云,有其提出正航問題支援單為憑(見本院卷三第166頁),惟查,被告針對此項問題,業以電子郵件回覆原告原本需求並未包含代工訂單,請原告提出正式需求再予以規劃等語,有該電子郵件附卷可佐(見本院卷二第277頁),原告並未提供初始訪談、調研過程,關於代工訂單功能應有功能為何之相關事證,則其於履約過程中始發現有既定代工訂單功能不敷使用之情事,自難認係因被告設計系爭軟體具有瑕疵所致,其此部分主張,難認可採。 附表編號45原告主張未處理物料基礎部分功能云云,並提出105年11月23日正航輔導會議記錄表為憑(見本院卷三第167頁),然對照被告所提105年12月8日正航輔導會議記錄表(見本院卷二第184頁),被告於該次會議已請原告提供計價公式,被告並抗辯原告迄今仍未提供,致被告無從處理此項問題等語,則原告未能再提出其有提供處理物料基礎之計價公式予被告,其此部分主張,自難採信。附表編號46原告主張在集團組織發布新增會計科目,無法同時拋出到使用不同幣別的組織云云,並提出電子郵件為憑(見本院卷三第181頁),然參照該電子郵件,被告員工甲○○已回覆要將幣別改為相同始可發布會計科目,則原告主張系爭軟體有此項瑕疵云云,難認可採。附表編號47原告主張啟用商業規則後致會計科目前後無法對照,進而造成未來合併報表問題云云,並提出電子郵件為憑(見本院卷參第168-170頁),然參照該電子郵件,被告員工甲○○已回覆該商業規則係為避免不同分公司不同會計科目使用相同明細代碼,在製作集團合併報表時增加檢查機制,並不會造成報表統計錯誤等語,則原告主張系爭軟體有此項瑕疵云云,難認可採。附表編號48原告主張技術轉移部分沒有明確的轉移文件及工具云云,被告則抗辯原告希望能將系爭軟體技術移轉予原告,曾經討論是否要簽定2年維護合約,但最終沒有有談定等語,原告主張技術移轉與否一節,應係兩造有無另為協議之範疇,與系爭軟體本身是否具有瑕疵無涉,原告此項主張容有誤會,而不可採。附表編號49原告主張訂單取價錯誤云云,被告對此提出電子郵件(見本院卷二第281頁),並抗辯此項問題業已回覆予原告,原告未再提出問題等語,而原告未再提供其他事證說明其有再要求被告為改善取價錯誤之問題,則其此部分主張,難認有據。附表編號50 原告主張OBU樣品訂單轉換至生產線變成出口訂單,參數設定亦不一致云云,並提出電子郵件為憑(見本院卷三第171-172頁),然於該電子郵件中,被告員工甲○○業已向原告說明參數設定之疑問,而原告未再提供其他事證說明其有再要求被告為改善OBU樣品訂單轉換至生產線變成出口訂單參數設定之問題,則其此部分主張,難認有據。附表編號51原告主張應付帳款系統無法針對每月出貨單或進貨單確認是否已開或未開發票,且對帳困難、資料彙整不易云云,並提出電子郵件為憑(見本院卷三第173-174頁),被告則抗辯原告就相同問題已於106年1月間向被告反映,經被告員工甲○○於106年1月18日回覆原告提供報表查詢方式,有電子郵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311頁),而原告雖於同年4月間再次提出關聯問題,原定報表欄位需求未包含應付部分,亦經被告員工甲○○於106年4月21日回覆原告將處理應付欄位(見本院卷三第173頁),尚難遽認系爭軟體有原告所稱之瑕疵。至原告主張對帳困難、資料彙整不易一節,並未提出事證證明,其此部分主張,難認有據。 附表編號52原告主張出貨單轉出之銷貨退回作業未配置轉出功能,且僅有部分單據類型有配置退貨作業云云,並提出電子郵件及出貨單為憑(見本院卷三第175-177頁),被告則否認此為系爭軟體設計之初所提出之需求,而原告未就此提供初始訪談、調研過程,關於出貨單配置功能應有功能為何之相關事證,則其於履約過程中始發現有出貨單轉出之銷貨退回作業未配置轉出之情事,自難認係因被告設計系爭軟體具有瑕疵所致,其此部分主張,難認可採。附表編號53原告主張出納模組支票轉付款單,程式判斷錯誤,載入付款來源重複出現二筆資料云云,被告則抗辯其業於106年4月25日提出2個解決方案,但未獲原告回應等語,有其提出電子郵件為憑(見本院卷二第312頁),而原告未再提供其他事證說明其有再要求被告改善出納模組支票轉付款單程式判斷錯誤之問題,則其此部分主張,難認有據。 附表編號54 原告主張廠內外包研磨請款再委外收貨單,請款作業未依供應商付款條件結案請款云云,被告則抗辯上開功能已於105年8月22日完成配置,並提出電子郵件為憑(見本院卷二第314頁),而原告未再提供其他事證說明其有再要求被告改善廠內外包研磨請款再委外收貨單請款作業問題,則其此部分主張,難認有據。附表編號55 原告主張業務收款通知單(90930)系統未依據帳款歸屬年月來載入數據而全部轉入,造成使用者無法正確對帳云云,並提出電子郵件、業務收款通知為憑(見本院卷三第178-179頁),被告則抗辯系統將歷史未收帳款一併載入,係為確保公司人員疏漏前期未收帳款,被告曾向原告說明若原告認為不須要有此機制,亦可正式提出調整需求等語,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上開電子郵件僅係其員工提出在下載當月份業務收款資料下載到其他單據之問題,尋求處理方案,但未見原告有具體要求被告就此項問題是否有進一步指示是否保留前期未收帳款併同轉入之功能,則其主張系爭軟體有此項瑕疵云云,難認可採。附表編號56 原告主張銀行付款單(20206)於核銷時(19211)無法載入付款資料云云,然原告並未提出其是否有向被告反映此項問題之相關證據,且被告抗辯其於106年4月26日起即無法使用遠端連線確認系爭軟體相關問題,則其此部分主張,尚難採信。 附表編號57原告主張被告承諾於系統正式區新增欄位或加入新商業規則時會事先通知原告,但均未做到,致使用者發現欄位被調整或操作界面改變時無法順利操作云云,惟查,原告此項問題係針對被告於變動商業規則是否通知原告,與系爭軟體本身是否有瑕疵無涉,原告此部分主張,容有誤會,而不可採。附表編號58原告主張出口發票(INVOICE)格式無法滿足使用者,出貨單後未能以一個動作做報關出口作業等語,被告則抗辯業於105年10月6日通知原告已製作完成,並可啟用等語,有其提出正航輔導會議記錄表為證(見本院卷二第328頁),而原告未再提供其他事證說明其有再要求被告改善出口發票格式問題,則其此部分主張,難認有據。附表編號59原告主張模具列管管理部分,應增加模具請採購單據類型,且必須驗收後才能進行請款及付款作業,固資請購單應增加欄位區分是模具請購或是一般固資請購云云,被告則抗辯原告就模具列管之需求係於105年7月5日提出,於105年8月份進度會議再討論時程,後來確認處理時程會在「待HR上線完成後提供規格排程處理」等語,有其提供隴億T9進度會議附件為證(見本院卷二第108頁、第235頁、第260頁),又兩造發生本件訴訟爭議時,HR系統尚未上線一節,未見原告有何爭執,則被告就此部分排程尚未進入處理階段,難認系爭軟體有何瑕疵可言,原告此部分主張,難認可採。附表編號60原告主張銷售收款狀況統計表查詢3月資料為空云云,業據其提供該統計表為憑(見本院卷三第180頁),被告則抗辯其業於106年1月19日回覆原告業務收款狀況得以正常顯示等語,並提出電子郵件為憑(見本院卷二第335頁),而原告未再提供其他事證說明其有再要求被告改善銷售收款狀況統計表問題,則其此部分主張,難認有據。附表編號61原告主張錯誤單據採用刪除方式處理,致單據有跳號而不連貫之問題云云,被告則抗辯單據即便遭刪除仍可追蹤稽核,若原告不希望保留刪除功能,可向被告提出等語,而原告至本件訴訟並未提供於履約期間有要求被告針對此項問題具體提出正式需求之相關事證,其此部分主張,難認可採。附表編號62原告主張未能提供原告所需工序移轉之相關操作文件云云,被告則抗辯其業已提供工序移轉之相關操作文件予原告,並提出電子郵件為憑(見本院卷二第345-367頁),則原告此部分主張,難認有據。附表編號63原告主張需求確認書一再拖延修改,未能配置經確認之銷售規格書云云,被告則抗辯原告原始專案人員自105年8月起陸續離職,繼任人員希望重新規劃流程,兩造乃於106年重新制定規格書,被告於106年3月31日已提供規格書,但至同年4月12日仍持續再討論及修改,原告遲未將規格書簽回等語,並提供電子郵件為證(見本院卷二第238-242頁),本院審酌此項爭執內容時為兩造履約過程關於系爭軟體應有功能規格之確認,與系爭軟體本身是否具有瑕疵無涉,原告此部分主張,容有誤會,而不可採。
⒉綜上,原告主張系爭軟體有附表所示之瑕疵云云,本院認其未盡舉證之責,並分別說明如上,式本件原告依民法第256條、第359條、第494條規定,主張解除系爭契約,難認有據。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已受領之價款385萬元,自無理由。
㈡原告得否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準用第226條第1項、第495 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46萬5,968元?原告主張因系爭軟體有附表所示之瑕疵,為處理該瑕疵因而支付顧問差旅費46萬5968元云云,惟本件既經認定系爭軟體並無原告所稱之瑕疵,則原告執此事由主張被告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1項、第4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46萬5968元,並無理由。
㈢原告得否依系爭契約第7 條第6 項前段約定,請求被告給付352萬元違約金?
⒈查系爭契約第7條第6項前段約定:「乙方(即被告)除因第7條第7項及第9條第3項外,未能於本合約第4條之上線期限內,將相關軟體完成建置及測試時,超過上線15日起每逾1日甲方得自貨款總額中扣除千分之一為違約金。」 第7條第7項第1、2款約定:「1.甲方於簽約日至上線日更換專案成員。2.甲方專案成員、KEYUSER無故未參與訓練課程同人次二次以上。甲方因以上等因素導致系統無法上線或上線時程拖延,甲方不得對乙方提出第7條第6項請求違約金及要求乙方返還甲方價款。」(見本院卷一第22頁)
⒉被告抗辯104年10月27日專案啟動會議,原告銷售部門之專責人為「周經理」(即周彥傑)等語,業據其提出正航輔導會議記錄表為證(見本院卷三第264頁),是周彥傑自屬系爭契約第7條第7項第1、2款所稱專案成員無疑。
⒊被告又抗辯周彥傑於4次導入課程中,只出席1次,缺席3次等語,亦有其提出正航ERP導入課程簽到表為憑(見本院卷三第266-269頁),足認原告之專案成員有無故未參與訓練課程2次以上之情事;原告雖主張銷售之專案負責人應為黃金華,周彥傑並非係專案負責人云云,然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甚且,倘黃金華為專案負責人,本件104年10月27日專案啟動會議時,原告銷售部門之專責人為周彥傑,其變更為黃金華亦屬於簽約日至上線日更換專案成員之情形;原告固主張周彥傑係代理黃金華出席該次專案會議云云,並未件原告提出事證說明。綜上,本件既有系爭契約第7條第7項第1款或第2款之情事,依同條第6項約定,原告自不得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352萬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第227條第1項準用第226條第1項、第495條第1項規定、系爭契約第7條第6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783萬5,968元,及自106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