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 上訴人
- 陳裕雄
- 被上訴人
- 顏桂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預納上訴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預納裁判費,且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僅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預納上訴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上訴狀及繕本,並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預納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373,845元(計算式詳附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6,243元,如未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理由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經本院原卷附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資料,本件起訴後經查詢內政 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不動產相近建物型態之相 近路段內,其相近屋齡於起訴時之實價登錄交易記錄為4筆,平 均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約125,100元(見本院卷一第19頁),系 爭不動產為50.95平方公尺(計算式:主建物面積46.75㎡+陽台 4.2㎡=50.95㎡),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373,845元(計算 式:50.95㎡×125,100元/㎡=6,373,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