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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返還借名登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方鴻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上訴人
陳裕雄
被上訴人
顏桂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預納上訴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預納裁判費,且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僅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預納上訴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上訴狀及繕本,並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預納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373,845元(計算式詳附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6,243元,如未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理由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上訴聲明、上訴理由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經本院原卷附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資料,本件起訴後經查詢內政
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不動產相近建物型態之相
近路段內,其相近屋齡於起訴時之實價登錄交易記錄為4筆,平
均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約125,100元(見本院卷一第19頁),系
爭不動產為50.95平方公尺(計算式:主建物面積46.75㎡+陽台
4.2㎡=50.95㎡),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373,845元(計算
式:50.95㎡×125,100元/㎡=6,373,845)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36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名登記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