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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0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01號

原告
東捷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尚偉
被告
慧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2日裁定(本院107年度補字第775號)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萬792元,並於同年月27日合法送達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附卷可憑,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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