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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44號

給付權利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陳世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44號

原告
又水整合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勝夫(原名蕭文厚)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律師
被告
睿客新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之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4 萬3,3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2,920 元,未據繳納,經本院以民國107 年7 月24日107 年度補字第927 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業於同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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