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4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44號
- 原告
- 又水整合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勝夫(原名蕭文厚)
- 訴訟代理人
- 賴呈瑞律師
- 被告
- 睿客新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之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4 萬3,3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2,920 元,未據繳納,經本院以民國107 年7 月24日107 年度補字第927 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業於同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