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3號
- 聲請人
- 施伸易即施明儀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張數│ ├──┼────────────┼───────┼──┼──┤ │ 1 │台灣富綢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9620-2 │600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