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17號
- 聲請人
- 鉅和鋼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致堅
- 訴訟代理人
- 邱聰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7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4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 │├─┼────────┼─────────┼──────────┼───────┼─────┼───────┤│1 │川方企業股份有限│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鉅和鋼索股份有限公司│209,475元 │NO0006253 │106年10月31日 ││ │公司 黃事吉 │份有限公司內湖科學│ │ │ │ ││ │ │園區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