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1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18號
- 聲請人
- 富高針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1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6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 │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富高針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空白 │3,733元 │DR8547843 │107年2月27日 ││ │ │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