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6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65號
- 聲請人
- 貫亞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正樂
- 訴訟代理人
- 陳曉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7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或到期日) │├─┼────────┼─────────┼──────────┼───────┼─────┼───────┤│1 │勇日企業股份有限│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貫亞實業有限公司 │241,500元 │WHA0377969│106年12月28日 ││ │公司 劉淑芬 │份有限公司西湖分公│ │ │ │ ││ │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