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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8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87號

聲請人
榮昇清潔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江彩領
代理人
鄭敏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4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7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387 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發票日 ││號│ │ │ │(新臺幣)│ │ │├─┼────────┼─────────┼───┼─────┼─────┼───────┤│1 │榮昇清潔服務有限│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未記載│14,000元 │2201910 號│107 年3 月10日││ │公司 林江彩領 │限公司社子分公司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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