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0號

聲請人
金隆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乾池
代理人
林昱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金隆系統科技股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茂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080元 │EC7887847 │106年9月4日 ││ │有限公司 鄭乾池│份有限公司民族分公│ │ │ │ ││ │ │司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