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謝佳純
- 當事人林文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6號聲 請 人 林文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簡吟倫 附表: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股數│ ├──┼────────────┼────────┼──┤ │1 │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9-NX-057599-6 │550 │ │ │(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 │ │ │ │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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