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
    謝佳純

  • 當事人
    林文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6號聲 請 人 林文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簡吟倫 附表: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股數│ ├──┼────────────┼────────┼──┤ │1 │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9-NX-057599-6 │550 │ │ │(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 │ │ │ │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 │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