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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官
    陳菊珍
  • 法定代理人
    李浩銅

  • 原告
    浩銅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532號聲 請 人 浩銅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浩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3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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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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