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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37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37號

聲請人
Dang CAO NGUYEN
代理人
賈翔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華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股票號碼          │張數│股票股數  │
├─────────┼──┼─────┤
│95NX-00000440-6   │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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