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6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64號
- 聲請人
- 福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茂禎
- 代理人
- 蔡玉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 股數 │張數│
├──┼────────────┼───────┼───┼──┤
│ 1 │中華海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91ND0021504-1 │1,000 │1 │
│ │(原名中華生技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