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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6號

聲請人
歐立利國際展覽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素娟
代理人
張雯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票據│發票人      │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
│號│種類│            │            │      │  (民國)  │          │(新臺幣)│
├─┼──┼──────┼──────┼───┼──────┼─────┼─────┤
│1 │支票│華南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工業技│106年4月21日│OC2104293 │75,000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術研究│            │          │          │
│  │    │北南港分公司│北南港分公司│院    │            │          │          │
│  │    │董鴻明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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