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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7號

聲請人
東欣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胡雅香
訴訟代理人
葉艷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2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東欣昌實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真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53,603元 │ER3547572 │106年10月31日 ││ │限公司 陳胡雅香│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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