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仲執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仲裁判斷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仲執字第2號聲 請 人 成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向可立 代 理 人 陳建瑜律師 李劭瑩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茂林等人間仲裁判斷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1 萬9,710 元,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 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4,000 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 元,尚欠3,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