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11號
- 再審原告
- 冠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容珍
- 訴訟代理人
- 陳以儒律師
- 再審被告
- 瞿蔡富利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7年5月17日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17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23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810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應補繳再審裁判費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