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05號聲 請 人 許淳凱 相 對 人 皇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靖怡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前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委員於民國107年7月17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積欠之職災補償、休息日出勤40天加班費共新臺幣(下同)5萬元。茲因相對人自調解成立時起迄今仍未給付 ,爰依法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於107年7月17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委員成立勞資爭議調解,固有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份附卷可稽。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 履行義務部分,未據其提出原薪資帳戶存摺內頁明細以為釋明;而聲請人於107年8月9日自陳已於同年月7日收受相對人之調解金額(見本院卷第10頁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經本院於107年8月20日裁定通知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存 摺資料,前揭裁定於同年月24日送達聲請人指定處所,並由聲請人之受僱人簽收(見本院卷第13頁),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是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