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24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吳佩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24號

聲請人
高大鈞
聲請人
張桔
聲請人
梁雲英
聲請人
王瑞碧
聲請人
周振榮
聲請人
黃郁蘋
聲請人
張守麗
聲請人
宋瑞濱
聲請人
盧曉羽
聲請人
宋阿玉
聲請人
張竣愿
聲請人
陳仕明
聲請人
蕭榮德
聲請人
吳艷秋
聲請人
盧雅蕙
聲請人
呂慶祥
聲請人
陳竹如
聲請人
張正燁
聲請人
邱炫清
聲請人
華國秀
聲請人
徐舒嫺
聲請人
林盈君
聲請人
刁禹禎
聲請人
徐宇珏
共同代理人
高大鈞
相對人
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附表關於聲請人「徐宇玨」之記載,應更正為「徐宇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佩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