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49號聲 請 人 林璟妤 相 對 人 路克米互動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蘭皓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7 年3 月15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林璟妤工資新臺幣40,200元、勞健保溢扣金額新臺幣2,107 元及積欠勞退金額新臺幣5,994 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7 年3 月15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工資新臺幣(下同)40,200元、勞健保溢扣金額2,107 元及積欠勞退金額5,994 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依約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7年3月21日北市勞動字第10731148400號函、臺北市政府 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存摺封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等件影本為證,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就上開調解方案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