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59號聲 請 人 陳世麒 相 對 人 伯特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一、經調解委員會主席召集會議,連續二次調解委員出席人數未過半數。二、未能作成調解方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第21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106 年11月17日到相對人公司擔任保全,月薪新臺幣(下同)34,000元。惟相對人積欠伊107 年1 月份共17天薪資13,601元、107 年2 月24日至28日共4 日薪資6,000 元,總計19,601元未給付。聲請人前於107 年4 月2 日至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聲請勞資爭議調解,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給付薪資等勞資爭議事件,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惟相對人並未出席該次調解會議,而調解未成立,此有聲請人提出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可稽,本件勞資爭議既未經調解成立,則聲請人請求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