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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73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73號

聲請人
陳俊瑛
相對人
台灣航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河野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一、經調解委員會主席召集會議,連續二次調解委員出席人數未過半數。二、未能作成調解方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第2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事前未告知或協商,突然以聲請人工作表現未能符合期待為由,逼迫聲請人簽署自願降職、降薪同意書,聲請人前聲請勞資爭議調解,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於107 年5 月8 日調解,請求相對人應給付預告工資新台幣(下同)108,800 元、資遣費353,600 元,並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予勞方。詎相對人竟未履行上開調解方案,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該調解紀錄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兩造間給付薪資之勞資爭議雖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定期於107 年5 月8 日調解,然因兩造歧見過大,未能作成調解方案,而調解不成立,此有聲請人提出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可稽。本件勞資爭議既未經調解成立,則聲請人請求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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