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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79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79號

聲請人
葉憶潔
相對人
路克米互動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蘭皓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臺北市政府函、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等件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有關工資、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7 年5 月29日進行調解乙節,固有其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可資佐證,然觀諸此會議紀錄所載,該次調解結果因相對人未到場而不成立,是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應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所定成立調解之情形存在甚明。從而,聲請人依前述規定,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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