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黃莉莉
  • 法定代理人
    張蘭皓

  • 原告
    葉憶潔
  • 被告
    路克米互動媒體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79號聲 請 人 葉憶潔 相 對 人 路克米互動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蘭皓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臺北市政府函、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等件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有關工資、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7 年5 月29日進行調解乙節,固有其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可資佐證,然觀諸此會議紀錄所載,該次調解結果因相對人未到場而不成立,是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應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所定成立調解之情形存在甚明。從而,聲請人依前述規定,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蔡秉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