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80號聲 請 人 潘愛蘭 相 對 人 路克米互動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蘭皓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揭勞資爭議,固據其提出107 年5 月29日之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然觀諸該調解紀錄之調解結果欄所載:「四、調解結果:不成立。原因:資方未出席,無法做出調解方案。」,認系爭勞資爭議尚未經調解成立,核與首揭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之前提要件不符。故聲請人請求准予將前開勞資爭議為強制執行,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