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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
    陳筱蓉
  • 法定代理人
    陳秀瓊

  • 原告
    許怡
  • 被告
    蓋瑞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83號聲 請 人 許怡 相 對 人 蓋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瓊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O六年十一月七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結果,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肆拾伍元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資及資遣費等勞資爭議事件,經新北市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2條辦理,於民國106年11月7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義務,爰依法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業經新北市政府指派獨任調解人鄧力瑋為勞資爭議調解於106年11月7日調解成立,其調解結果為「5.資方應給付勞方許怡 新臺幣1萬5,345元,並應於106年11月8日以前匯入勞方之薪資轉帳帳戶」,相對人屆期迄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106年11月8日新北府勞資字第1062111415號函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薪資轉帳存摺明細影本為憑,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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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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