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黃莉莉
- 法定代理人陳秀瓊
- 原告張惠姫
- 被告蓋瑞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84號聲 請 人 張惠姫 相 對 人 蓋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O六年十一月七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資方應給付勞方張惠姬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玖佰貳拾捌元,並應於民國一O六年十一月八日匯入勞方之薪資轉帳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故,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三、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給付薪資勞資爭議事件,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於民國106 年11月7 日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約定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71,928 元,並應於106 年11月8 日前匯入聲請人薪資轉帳帳戶。惟相對人屆期迄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6 年11月8 日新北府勞資字第1062111415號函、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存摺封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等件影本為證,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就上開調解方案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蔡秉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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