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謝佳純
- 法定代理人陳秀瓊
- 原告潘緯群、林淑儀
- 被告蓋瑞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87號聲 請 人 潘緯群 代 理 人 林淑儀 相 對 人 蓋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O六年十一月七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資方應給付勞方潘緯群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貳拾參元,並應於民國一O六年十一月八日匯入勞方之薪資轉帳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故,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三、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給付薪資勞資爭議事件,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於民國107年11月7日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⒈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3,523元,並應於106年11月8日前匯入聲請人薪資轉帳帳戶。⒉勞、資雙方均不得再就本件勞資爭議調解之標的,提出任何民事請求或刑事訴追,且不得再向任何行政單位檢舉。惟相對人屆期迄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6年 11月8日新北府勞資字第1062111415號函、新北市政府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存摺封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等件影本為證,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就上開調解方案第⒈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上開調解方案第⒉項,因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聲請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自有未合,應予駁回,附此敘明。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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