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陳筱蓉
- 法定代理人陳民郎
- 原告黃志穎
- 被告樸樸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96號聲 請 人 黃志穎 相 對 人 樸樸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民郎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O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陸仟肆佰貳拾肆元之部分,扣除相對人業已給付之新臺幣伍萬伍仟元,其餘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壹仟肆佰貳拾肆元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薪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7 年5 月29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下稱勞資協進會)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並應分期於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17 萬6,424 元,惟相對人於107 年5 月25日及同年6 月22日分別給付4 萬元及1 萬5,000 元後,即未依調解方案按期履行,爰依法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兩造間給付薪資之勞資爭議,業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轉介勞資協進會進行調解,於107 年5 月29日調解成立,兩造調解方案為:「經雙方合意並同意就本爭議案由資方給付勞方薪資,黃志穎:1,176,424 元,並分12期方式給付,第一期為107 年5 月30日前50,000元,第二期為107 年6 月30日前50,000元,第三期為107 年7 月30日前100,000 元,第四期為107 年8 月30日前100,000 元,第五期為107 年9 月30日前100,000 元,第六期為107 年10月30日前100,000 元,第七期為107 年11月30日前100,000 元,第八期為107 年12月30日前100,000 元,第九期為108 年1 月30日前100,000 元,第十期為108 年2 月28日前100,000 元,第十一期為108 年3 月30日前100,000 元,第十二期為108 年4 月30日前176,424 元,資方同意於每期到期日前各匯入勞方原薪轉帳戶內,上述分期,如有一期未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而相對人僅於107 年5 月25日及同年6 月22日分別匯入原薪資帳戶4 萬元及1 萬5,000 元,剩餘112 萬1,424 元迄未履行等情,有聲請人提出勞資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在卷可憑,從而,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上開調解方案成立內容為由,聲請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黃湘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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