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簡上字第25號附帶上訴人 民主帝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信祺 上列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鄧穎甄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對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勞簡字第1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叁仟玖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第1 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