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吳佩真
- 法定代理人李尉祥、蘇雀貞、鐘欽娥
- 原告洪富銘
- 被告美域高有限公司法人、寶盒貿易有限公司法人、點點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04號原 告 洪富銘 訴訟代理人 吳品嫺律師 陳君沛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王東元律師 被 告 美域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尉祥 被 告 寶盒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雀貞 被 告 點點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雀貞 被 告 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欽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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