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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04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吳佩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04號

原告
洪富銘
訴訟代理人
吳品嫺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王東元律師
被告
美域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尉祥
被告
寶盒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雀貞
被告
點點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雀貞
被告
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欽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佩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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