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04號原 告 洪富銘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吳品嫺律師 被 告 美域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尉祥 被 告 點點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雀貞 被 告 寶盒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雀貞 鄭博文 陳怡樺 盧宛瑜 被 告 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欽娥 蘇雀貞 鄭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蘇雀貞、鄭博文、陳怡樺、盧宛瑜為被告寶盒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鍾欽娥、蘇雀貞、鄭博文為被告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又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此觀公司法第24條、第113條準用第79條、第8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被告寶盒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寶盒公司)、被告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下稱王老吉公司)業經新北市政府分別以民國108年8月20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88096590號、第1088096591號函命令解散,且均未經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而向所轄法院陳報,公司章程亦未另有關於清算人之規定,此有上開函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10月4日新北德民科字第61764號函及其公司章程可稽(本院卷第234至236、245至249頁),依前揭規定,自應於命令解散處分生效時,分別 以寶盒公司之全體股東蘇雀貞、鄭博文、陳怡樺、盧宛瑜;王老吉公司之全體股東鍾欽娥、蘇雀貞、鄭博文為清算人,其原法定代理人蘇雀貞、鍾欽娥之法定代理權即已消滅,本件訴訟程序因而當然停止。惟原告及寶盒公司、王老吉公司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由蘇雀貞、鄭博文、陳怡樺、盧宛瑜為寶盒公司;鍾欽娥、蘇雀貞、鄭博文為王老吉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