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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李嘉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0號

上訴人
高樂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杰
被上訴人
謝奕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謝奕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萬1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5,360 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嘉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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