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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8號

給付職災補償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8號

原告
周崑明
訴訟代理人
魏敬峯律師
被告
鑫達翔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吳昱勳
被告
進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鳳
被告
永裕鋼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災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3 人事務所分別在新北市汐止區、新北市中和區、桃園市龜山區,侵權行為之行為地在臺北市大安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15條第1 項、第20條但書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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