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8號
- 原告
- 周崑明
- 訴訟代理人
- 魏敬峯律師
- 被告
- 鑫達翔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吳昱勳
- 被告
- 進昱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秀鳳
- 被告
- 永裕鋼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秋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災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3 人事務所分別在新北市汐止區、新北市中和區、桃園市龜山區,侵權行為之行為地在臺北市大安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15條第1 項、第20條但書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