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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6號

上訴人
聯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枝來
被上訴人
刁詩紜即刁雨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元(計算式詳見本院107 年度補字第26號裁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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