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振凱即江威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印豐食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惠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 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