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江振凱即江威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印豐食品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惠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