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61號原 告 陳怡汝 訴訟代理人 陳敬中律師 被 告 和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香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因勞資爭議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被告提出之員工競業禁止、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保密協議契約書第5 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