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7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曲偉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倪誌鋒即慕恩創意行銷設計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 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二、查上訴人即原告提出之上訴狀,上訴聲明第一項「原判決廢棄」,為對於原判決不服程度之聲明,上訴聲明第二項「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為對於原判決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然被上訴人為第一審被告,其於第一審並未提起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法院無從依此項聲明,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此項聲明顯有誤載,又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第二項,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0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本件上訴人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9,955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其中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年終獎金、工資、工 資補償、特休未休補償共計71,752元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是本件依暫免徵收裁判費部分之請求金額與上訴人全部請求之比例計算結果,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902元(計算式:1,500-71,752/89,955×1,500×1/2≒902,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