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7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75號
- 原告
- 陳雲上
- 訴訟代理人
- 詹翠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雲惠律師
- 被告
-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杉
- 訴訟代理人
- 葛百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瑞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金泉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康立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欄位「王文彬」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文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