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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77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陳世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77號

上訴人
陳來福
被上訴人
優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舊制退休金新臺幣(下同)116 萬8,000 元及積欠薪資11萬9,176 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8 萬7,176 元(計算式:116 萬8,000 元+11萬9,176元=128 萬7,176 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56 元,惟上訴人請求給付積欠薪資11萬9,176 元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956元〔計算式:2 萬656 元×(11萬9,176 元/128萬7,176 元)×1/2 =95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此計算,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 萬9,700 元(計算式:2 萬656 元-956 元=1 萬9,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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