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9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99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榮順通運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張詩婷
- 即被告
- 人
- 共同代理人
- 張清浩律師
- 相對人
- 即原告
- 鐘火明
- 即原告
- 朱銘龍
- 即原告
- 魏勝賢
- 即原告
- 侯鴻仁
- 即原告
- 李仕君
- 即原告
- 前 5 人
- 共同代理人
- 張國璽律師
- 複代理人
- 方怡雯
- 複代理人
- 顏心韻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重慶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納吉
- 代理人
- 張清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即被告榮順通運有限公司、張詩婷對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5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固分別定有明文。然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或裁定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而言,倘判決或裁定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502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將本件民國109年8月5日判決附表六第3頁鐘火明105年3月加班費計算表,交接日報表部分表格顯示「!REF」部分更正等語。惟該計算表右半「交接日報表」部分係沿用相對人即原告提供表格之「類型」、「上班總時數」、「加班時數」欄位計算公式顯示結果,原告之主張本得由附表一確認之,此與本院判決理由所依憑之計算表左半邊欄位結果並無生任何影響。基此,本件判決並無顯然錯誤之情,聲請人聲請上開更正事項,核與首揭法條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